业 务 规 则
 
  一.本事务所依《拍卖法》及行业惯例制定本规则。

  二.财产拍卖委托人应对其委托拍卖的财产物品享有所有权或完全处分权,委托时应持合法身份证明向本所提供委托物的有关法律文件,且向本所说明委托物的来源和瑕疵。

  三.委托人就委托物的保管、底价、拍卖费用、佣金率、违约责任等事项与本所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有权确定底价,本所有义务保密。拍卖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在开支前,本所须与委托人协商。

  四.本事务所在拍卖日七天前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并在拍卖前展示标的,提供查看标的的条件和资料。委托人有义务协助本所带客户现场查验拍卖物。

  五.有意竞买者在查验标的和有关资料,并认可本所的业务规则及该次拍卖会《竞买注意事项》后,凭有效身份证明件(个人凭身份证,企业法人凭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所签订《竞买协议书》,交纳保证金以取得合法的竞买资格。

  六.本所向取得了合法竞买资格的竞买人签发已注明竞买牌号的竞买证,竞买人凭竞买证在拍卖现场换取竞买号牌进场参加竞拍。

  七.本所组织的拍卖活动由本所注册拍卖师主持。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师有权处理一切不可预料的纠纷和争议。

  八.委托人和本所人员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参代为竞买。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

  九.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最高应价经拍卖师敲槌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应价未达到底价的不成交。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字,并按约定付款。委托人及本所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

  十一.拍卖不成交的,保证金于三日内退还给竞买人。

  十二.本事务所收到的全部拍卖价款后,按《委托拍卖合同》的规定对拍卖费用作必要扣除后通过银行帐户将余款一次性全部付给委托人。

                    海南招标拍卖有限公司

                    二零零一年四月三十日